20万元汇出半年后诉称汇错款被法院驳回
福州晚报9月23日讯(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远程)近年来,银行、网银汇款以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软件已逐渐成为人们重要的资金往来方式,极大地方便了日常生活。如果不小心汇错款了,人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收款方是否都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林某与陈某互不相识,去年5月林某通过银行现金存款的方式将20万元存入了陈某的银行账户。钱款存入后,林某没有与陈某交涉要求返还,也没有与银行交涉要求临时冻结陈某的银行账户,更没有报警或马上申请法院对陈某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直到今年1月中旬,林某才起诉到福清市人民法院,以“汇错款”为由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0万元。陈某则出示自己的汇款记录,主张上述钱款是林某妻子的妹夫林某清使用的,且自己在收到汇款次日已将20万元汇给林某清,不存在不当得利。
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主张自己“汇错款”,陈某获取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但是林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因此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以“汇错款”为由起诉构成不当得利,首先需要了解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民法通则》有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所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一方受益;二是他方受损;三是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没有合法根据。汇错款行为一般都会导致汇款方的财产减少、收款方的财产增加,因此前三个要件都比较容易证明,但是对于收款“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则存在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现在的观点一般认为,这个证明责任应先由主张汇错款的人承担,只有在证明汇错款存在高度盖然性时,证明责任才转移至收款方,否则汇款方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时诉求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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