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将有条件允许外资进入印刷领域
国家将有条件允许外资进入印刷领域
2005年8月4日,文化部等5部委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联合制定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允许”和“禁止”事项。
《意见》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A口和P口导通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而塑料实验机通过不同速度级别的调理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意见》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意见》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站和互联出版等业务。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
《意见》还对引进外资的审批、投资方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要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好引进外资工作;要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从严发放许可证,认真执行年度审核制度;各级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由文化部、广电总局、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联合制定的这个《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已印发各地相关部门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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