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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孩子借钱不还谁负责-【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1:58:41 阅读: 来源:吊椅厂家

借贷网讯   孩子没有偿还能力,借的钱款谁来负责,2004年10月,李某(当时15岁)因同学高某有急事而向张某借钱,张某与李某的哥哥关系好,遂借给李某2000元,李打借条承诺半年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张某多次向李某的母亲陈某索要,陈某均以事前未征得其同意拒付。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陈某在庭审中辩称:李某所借之钱借给同学高某,高某现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李某系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对此款不应归还。

具体案情情况如下,诉讼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某实施借钱行为时15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向张某借钱转手给了高某。依照李某的年龄、智力状况,他不能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而李某的母亲陈某,对李某的借款行为不予追认。

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又明知李某是为同学借钱,将钱借给未成年人李某,自己也有过错。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张某明知李某系未成年人,不能完全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且在没有征得其母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借钱给李某是错误的,应负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李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立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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