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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征税尘埃将落

发布时间:2021-11-23 19:33:09 阅读: 来源:吊椅厂家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纸《通知》,意味着争论许久的网络红包征税即将落地。但相对于《通知》的效力,更多专家认为,应该将政策进一步细化后出台正式的文件,使得征税行为于法有据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王映

在今年春节的网络红包巨浪之后,人们对网络红包的热情并没有减退。根据腾讯公司8月21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东方情人节”七夕全天,微信红包首发总量突破了除夕时的10亿峰值。

在过去的一个月中,舆论对于网络红包的另一个关注,源于网传的一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内部通知。

有媒体报道,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下称《通知》)。而《通知》规定,将对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进行偶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目前,《通知》相关内容并未见具体落地措施,但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人员向媒体确认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至此,之前讨论已久的网络红包征税即将尘埃落定。

分类征税于法有据

“有观点认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税款应由派发企业代扣代缴,我认为是于法有据的。”在今年春节后的两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在人民大会堂对记者表示。他同时也认为,亲友之间娱乐性质的相互发小额红包不应收税。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曾多次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网络红包的内部讨论会,他告诉《法人》记者,王军局长的以上观点基本是业界专家的共识。而这一观点,也在《通知》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根据网上公开的文件影印版显示,《通知》将“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简称为“网络红包”。随后,《通知》对网络红包进行了三种分类。

一是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下称“企业现金网络红包”);二是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下称“企业非现金网络红包”);最后一类是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下称“个人现金网络红包”)。

《通知》针对三类网络红包规定了不同的征税方式。对此,施正文向《法人》记者进行了分析。

“企业现金网络红包是个人基于偶然事件获得的收益,这增加了其实际收益,从实际课税的角度来讲应当课税。”施正文说,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第十种情况:偶然所得。因此,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而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非现金网络红包,往往是以购物券、优惠券等形式发放,获得的前提是要购买商品。施政文认为这种情况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已经按照打折之后的商品进行了交税,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个人之间的现金红包,施正文表示,此类红包多是基于娱乐,不以营利为目的,这实际上是个人之间的赠与。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开征赠与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法人》记者了解,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其申报与缴纳由地税局管辖。据悉科技,目前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在《通知》被曝光之后,“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成为了很多人的观点。然而准确地说,这个时代并非刚刚开始,而是一直都在。

“其实对各类网络红包是否应该收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有所规定的,但并没有明确。”施正文认为,此次《通知》的出台背景,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于实践中存在诸多细节问题,需要进行统一和明确。

文件效力尚待明确

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第一季度中,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已经达到了20,015.6亿元,同比上涨139.2%,交易规模继续实现高速增长。而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来自红包等支付场景的季节性爆发带来的用户量和使用黏性的提升。

网络红包的爆炸性增长,让相关的征税问题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其实早在春节“红包潮”时,马化腾就曾明确告诉媒体:“B2C的红包是需要纳税的,通过央视发的5个亿红包中有1个亿是需要交税的,也就是20%。”

腾讯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在微信红包业务中有专门的企业端,而对于企业红包征税的问题,微信作为平台无法进行评论。

一位电商工作人员告诉《法人》记者,在该企业的互联网推广中,企业现金网络红包是重要的手段,虽然每个红包的金额都较小,但总量还是很大的。而在未来,会考虑将折扣券等形式的企业非现金网络红包作为推广方式。

在施正文看来,“互联网+”大潮推动了网络支付与交易的蓬勃发展,但是税务主管部门对这一领域是否应当课税的态度一直较为暧昧和谨慎,并不愿意明确表态。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此类政策的出台容易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应,涉及面较广。

“但如果不明确依法征税,就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企业也很容易地进行了避税。”施正文指出,这不仅会造成税负的不公平,还将影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不过,此次《通知》的形式与细节还是引起了业界诸多议论。

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法人》记者指出,《通知》到底是以内部文件的方式下达,还是以外部文件的方式公开,其法律效力有着很大区别。

“如果要对纳税人发生效力,要对上位税收法律做出解释,就应当采取对外发布的文件形式,这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征税的要求。”施正文直言,目前《通知》以这种无法明确的内部文件形式存在,不能依此对纳税人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尽早地进行官方回应,对文件的形式和效力进行说明。

税制助力大众创业

从电子商务征税到网络红包征税,“征税”一旦扯上了“互联网”,争论之声虽然响亮,但相关政策真正落地却不容易。

上述电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从多年前电商崛起以来,关于征税问题的讨论不绝于耳。甚至每一年都会成为两会的议案提案,各种立法也一直在酝酿九宫格,但是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清晰的制度规定。

施正文向记者分析,电子商务与网络红包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产生而蓬勃发展,参与者众多,同时为拉动经济发展、解决就业等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故而电商征税等话题社会影响大,相对比较审慎。而也有观点认为,网络红包征税将给采取此种推广途径的互联网企业增加负担。在此背景下,“征税与否”便成为了与“是否鼓励创新”相挂钩的话题。

对此,施正文提出,应当在规则制定中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需要利用创新的商业模式来换取商业成长空间。此类企业在利用网络红包推广时,发放金额并不大,应当从政策上给予一定支持。”

从网络红包延伸来看,在政府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同时,税收制度如何为小微企业服务也是业界的关注重点。

施正文主张,小微企业为解决民生问题做出了很大贡献,具有准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从税收职能出发,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给予优惠政策,比如设置起征点等。

“细化税收政策、细化课税情形,同时也要让我们的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对于此次《通知》,施正文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将政策进一步细化后出台正式公开的文件,同时严格执法,避免模糊状态下的选择性执法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马郡 HN022)